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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公告
[政策法规]
第308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6-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2、3.1.1、3.1.7、3.1.11、4.1.6、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总
则
1.0.1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一般规定
2.0.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5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6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7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0.9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0.10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
3.1防治大气污染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从事土方、渣上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施工现场混凝上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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