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对涉案球形煤场屋面板总面积及造价进行鉴定
委托时间:2009年03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 (案号:【2009】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XX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事件背景:
案情摘要: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于2007年5月X日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湖南XX公司承接XX公司“自备电厂球形网架工程”,合同总造价人民币480万元,根据湖南XX公司签发的开工令,湖南XX公司于2008年4月X日开始施工并于2008年6月竣工,现在地龙公司已投入使用许久。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地龙公司突然提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屋面板是采用“博司格洁面恒丽板”而原告却使用“博:司格洁面捷彩板”,并以此为由拒付未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2万元并通知湘潭市商业银行根据编号为01XXXX12120的保函“赔偿”被告损失,欲将湖南XX公司预留于湘潭市商业银行的人民币144万元占为己有。湖南XX公司认为,原告更换彩钢板完全经过被告的同意,没有影响工程质量,在工程竣工后地龙公司拒绝验收,其行为无理,并且XX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现XX公司提出原告工程质量违约事由拒付工程款既无事实支持,也无法律依据,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尽可能少付或拒付工程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法院判令:1、XX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2万元(从2008年6月X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执行日止);2、XX公司立即将湖南XX公司预存于湘潭市商业银行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44万元)归还湖南XX公司;3、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评估分析摘要:
我司专家小组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涉案球形煤场屋面板进行详细勘查、收集齐本案相关材料。经我司鉴定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对本案评估鉴定出具权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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