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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建筑物已完成工程量及相应造价评估鉴定
[项目案例]   时间:2009年7月27日   来源:华南评估
 
案例名称:对涉案建筑物已完成工程量及相应造价评估鉴定
 
委托时间:2008年12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 案号:【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18XX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事件背景:
原告(被反诉人)请求事项:
①、解除原、被告之间《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五号、六号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和《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五号、六号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
②、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约180.8万元(以评估结果为准)给原告;
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A.2006年1月X日至2006年3月X日共35天停工工人工资损失11万元;
B.2006年4月X日至2006年6月X日共53天停工、材料等损失28.8万元;
C.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47.8万元×53天×5.85%(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360天=0.4万元;
D.赔偿被告缴纳的工程质量监督费2.6万元。
④、判令被告赔偿合同履行后原告可得利益损失726万元×10%=72.6万元;
(上述②③④项合计180.8万元+42.8万元+72.6万元=296.2万元)
⑤、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签订《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五号、六号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和《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五号、六号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上述工程。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告既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致使原告在资金不到位,又无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被迫停工,致使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2006年12月被告曾向贵院起诉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007年10月贵院作出2007东法民二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原告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有重大违约行为,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为此,原告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实际上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是因被告上述违约行为所致,且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故原告特另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0.8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5.4万元。
 
评估分析:
我司专家小组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涉案建筑物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详细勘查、收集齐本案相关材料。经我司鉴定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对本案评估鉴定出具权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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