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被盗货品评估鉴定报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承贵院民二庭2009年3月2日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书编号:深宝法司【2008】司鉴委第1X7号,案号:【2008】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X号),根据贵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人被盗物品进行市场价值评估,鉴定基准日:被盗日2007年1月29日。”在贵院配合下于2009年4月1日基本收集齐本案重要资料,因本案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巨大我司已随时向贵院承办法官汇报了工作进度,2009年4月15日完成全部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一)、贵院提供资料《起诉状》复印件显示:
1、诉讼双方:
原告:李X学
被告:深圳XX港口保安服务公司
2、请求事项:
①、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00,717.4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②、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概要):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06年10月18日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2007年1月29日,被告保安人员在当班期间,因其不在工作岗位,造成原告货物被盗,损失货物价值¥1,00,717.40元。按《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1,00,717.40元。原告多次催付被告未果。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