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工厂搬迁费用评估鉴定报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承贵院民三庭2008年12月12日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书编号:深宝法司【2008】司鉴委第1X5号,案号:【2008】深宝法民三重字第2X号),根据贵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要求:“对环境处理池、消防池、铁皮棚宿舍、饭堂、锅炉房及铁皮棚(棚宿舍)、会客房、保安室、打磨房、写字楼装修、砌一、二楼厂房单墙、水沟50米、变压器安装、消防管道安装及拆除机器、搬迁机器的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基准日:通知搬迁完毕日2008年3月。”我司核实勘查人员对鉴定标的进行了历时4小时的详细核实勘查,在贵院配合下于2009年01月16日基本收集齐本案重要资料,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贵院提供资料进行了详细核对及市场调查,经我司技术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因本案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巨大我司已随时向贵院承办法官汇报了工作进度,2009年3月12日完成全部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一)、贵院提供资料《民事起诉书》复印件显示:
1、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XX成衣洗水厂
被告:深圳市XXX一股份合作公司
2、请求事项:
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530.00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概要):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03年5月26日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厂房),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一村第三工业区第6栋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3元,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33800元。”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双方于2006年9月7日签订了一份宿舍租赁合同(见证据一“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镇万X路XXX工业园宿舍第1X栋3XX至XX9、XX3至XX9房间共14间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第四条:“租金:每平方米每月租金11元,合计人民币8382元,卫生费每间每月25元,共350元。”2007年6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我厂于2008年3月全面搬迁(见证据二“通知”)。单方面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迫使原告重新搬厂(见证据三“厂房租赁合同、宿舍租赁合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失主要有:
①、拆除旧厂机器费用人民币101100元(见证据四“合同书”),从旧厂房搬迁机器设备到新厂房,搬迁费每车750元,共35车,人民币26250元,加吊顶上楼费用700元,小计人民币26950元(见证据五“起重运输合同书”)。合计人民币128050元
②、从旧厂房搬迁一个四吨锅炉到新厂房的搬迁安装费85000元,从旧厂房搬迁一个二吨锅炉到新厂房的搬迁安装费65000元(见证据六“锅炉安装工程合同”),两项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③、旧厂房里不能搬迁的财产损失主要有:环保设施价值630000元(见证据七)、消防池工程价值100000元及铁皮棚宿舍、饭堂价值44000元(见证据八)、锅炉房及铁皮棚总价值49120元(见证据九)、会客房、保安室一个造价12500元、打磨房一个20000元、写字楼装修43000元、砌一、二楼厂房单墙32200元、水沟50米5000元(见证据十),安装低压315变压及低压630A配电柜1套130000元、安装消防管道及水泵1套30000元、安装车间蒸汽管道2600元、安装3寸无缝管道21000元、安装水管7500元、小计191100元(见证据十一)。以上合计人民币1126920元。
④、原告向被告交2007年10月房租45560元(见证据十二),同事又向新业主交房租126247元(见证据十三),造成原告租金损失455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