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肇事(赣K0XXX0号)车辆套牌鉴定报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承贵院民一庭2008年12月22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号:【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XX7号),2009年2月2日收到被告一(委托方)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根据贵院委托书鉴定事项内容:“根据被告XXX汽车运输(集团)XX有限公司申请,对2007年8月18日在深圳市深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建工村路口与原告XXX发生交通事故的赣K0XX10号重型普通货车是否为套牌车进行鉴定。”。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法院提供的本案相关材料仔细查看,于2009年2月13日、18日对扣押于南山交警大队扣车场的涉案肇事(赣K0XXX0号)车辆进行了详细查勘,3月16日经法院确认本案无其余材料补充,经我司技术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后,于2009年3月18日完成全部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1、根据贵院提供本案件卷宗中的民事起诉状显示:
①、诉讼双方
A、原告:XXX
B、被告一:新X市XX汽车运输(集团)XX有限公司
C、被告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
②、诉讼请求:
A、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医疗费20043.3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立即支付伤残赔偿金30478.68、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B、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在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③、事实与理由(民事起诉状全文转述)
“2007年8月18日7时20分,林XX驾驶被告一XX市XX汽车运输(集团)XX有限公司所有的赣K0XX10号重型普通货车在深云路由南向北使至沙河建工村路口时,车辆右前角与从东向西通过路口的受害人原告XXX驾驶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重伤。原告经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于2007年9月12日出院。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及取证,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一所有的赣K0XX10号车辆在被告二处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认为,被告一车辆导致原告受伤,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定,被告一作为车辆所有人,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二作为车辆保险人,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依法判决。”
④、具状日期:2008年8月12日。
2、根据贵院提供本案件卷宗中的司法鉴定申请书显示:2008年10月1日被告一XX市XX汽车运输(集团)XX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事项为:“对2007年8月18日在深圳市深云路与XXX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辆赣K0XX10号重型普通货车是否为套牌车进行司法鉴定。”申请理由为:“贵院受理的原告XXX诉申请人XX市XX汽车运输(集团)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为套牌车,不是申请人销售过的一辆赣K0XX10号货车。”
2008年12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对本案交通事故涉案车辆赣K01610号货车是否为套牌车进行司法鉴定,委托案件序号:【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XX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