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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漏电价格评估鉴定报告
[项目案例]   时间:2009年8月16日   来源:华南评估
 
涉案漏电价格评估鉴定报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承贵院民二庭2008年12月18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号:【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XX号),2009年1月6日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 2009年2月18日对本案标的首次核实勘查时, 因被告方争议较大,未能完成全面核实工作;在贵院法官的支持下,再次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2日完成委托鉴定标的核实勘查,并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贵院委托书鉴定事项内容:“根据原告广东电网公司XX供电局的申请,需要对负控系统、漏电的情形、数量、存在的漏电情形的起止时间及漏电的价格进行评估”。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本案标的状况核实勘查及对法院提供的本案相关材料分析核对后,经我司技术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于2009年4月 30日完成全部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1、根据贵院提供本案件卷宗中的起诉书显示:
  ①、诉讼双方
   A、原告:广东电网公司XX供电局
   B、被告: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漏计的电费人民币307488.05元,并承担延迟付款违约金136832.18元(违约金从2007年5月28日起暂计至起诉时,以后续计至欠费还清止,违约金以欠费额每日1‰的标准计算)。
B、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供电企业,被告是用电企业,2007年3月28日,原告对被告进行用电检查,被告派员参加。经检查发现被告用电计量主表A相电流接线K1、K2反接,导致少计电量。原告当即向被告出具《用电检查问题通知书》,被告签署了‘属实’的客户意见。此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漏计电量的处理意见,要求被告补交电费307488.05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补交电费。
鉴予以上漏计电费的事实,原告现特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确保国有电力资产不受侵害。”
     ④、具状日期:2008年8月18日。
2、2008年12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对本案涉案漏电价格进行司法鉴定,委托案件序号:【2008】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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