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粤BXXX81)损伤分析鉴定报告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承贵院民一庭2008年12月18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号:【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XX号),2009年1月7日收到原告(委托方)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根据贵院委托书鉴定事项内容:“1、号牌为粤BTXXX1的东风标致307小汽车横梁弯曲的原因;2、挂在车辆横梁前的前车牌是否有损伤;3、若车辆横梁受损弯曲,前车牌是否会同时受损。”。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法院提供的本案相关材料仔细查看,于2009年1月20日对粤BTQXXX1车辆进行了详细查勘核对并收集齐本案其余材料,经我司技术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后,于2009年2月9日完成全部评估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1、根据贵院提供本案件卷宗中的民事起诉状显示:
①、诉讼双方
A、原告:XX
B、被告:深圳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17400元。
B、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事实与理由(民事起诉状全文转述)
“2006年XX月,原告在被告位于罗湖区XX村XX汽车交易市场的东风XX专卖店购买一部XX标致307轿车,车辆价格为158700元。该车发证日期为2006年XX月XX日,车牌号码为粤BTXX1。200X年X月,原告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告知原告,该车横梁严重弯曲变形,应是事故所致。原告对此非常吃惊,该车自原告购买后,车辆前部未发生任何事故,不可能致横梁发生弯曲变形,原告认为是被告将发生事故的车辆整修后卖给原告。原告立即与被告销售人员联系并告知其车辆存在的问题。被告开始采取拖延搪塞的方式不愿承担责任,后经查看车辆,被告同意为原告免费修复,但原告不同意此方案。
原告认为被告将事故车整修后充作新车卖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购车价格的一倍即317400元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作出公正裁决。”
④、具状日期:200X年X月XX日。
2、200X年X月XX日原告申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粤BTXXX1车辆的前横梁弯曲原因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原告申请鉴定内容为:①、该车横梁弯曲的形成原因;②、挂在车辆横梁前的前车牌是否有损伤;③、车辆横梁受损弯曲时,前车牌(如已挂好)是否会同时受损。
3、2008年12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车辆(粤BTXXX1)的前横梁弯曲原因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委托案件序号:【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XX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