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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粤BRXXX9)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报告
[项目案例]   时间:2009年8月16日   来源:华南评估
 
涉案(粤BRXXX9)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报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承贵院2009年6月8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号:【2009】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X6号),6月XX日收到原告(委托方)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根据贵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对粤BRXXX9宝马轿车在20XX年XX月9日13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所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涉案(粤BRXXX9)车辆进行了详细查勘核对,经我司鉴定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于2009年7月15日完成评估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1、根据贵院提供送检材料民事诉状显示:
  ①、诉讼双方
   A、原告方:XXX
   B、被告方:
被告一:XX
被告二: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的财产(车辆)损失人民币434861元(该损失指维修费用,以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为准);被告XXX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评估费。
③、事实与理由(全文转述)
“2008年12月9日13时,被告XX驾驶车牌号为粤BRXXX0的XX牌轿车行驶至深圳市人民公园路迎宾馆旁时,因变更车道而与原告驾驶的粤BRXXX9宝X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该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了解,要修复原告的车辆需支付434861元的维修费用。对该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该评估金额为准。原告的上述财产损失系因该交通事故而产生,应由被告承担。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财产,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的财产(车辆)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粤BRXXX9)车辆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委托案件序号:【2009】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X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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