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粤B9XXX8)车辆财产损害价值评估鉴定报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承贵院2009年7月06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号:【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XX号),2009年7月XX日我司收到委托方(原告)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根据贵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需对本案所涉及的粤B9XXX8的大众波罗小轿车进行财产损害评估。”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涉案(粤B9XXX8)车辆实体进行了详细勘验,经我司鉴定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于2009年7月22日完成评估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1、根据贵院提供送检材料民事起诉书显示:
①、诉讼双方
A、原告:XXX
B、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②、诉讼请求
A、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90716.57元,且二被告对此赔偿负连带责任;
B、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③、事实与理由(摘要)
2008年7月7日上午,罗湖区“XX花园”X号楼北侧挡土墙突然倒塌,将原告XXX先生停发在墙下的粤B/9XXX8“POXX”(波X)小轿车完全掩埋,后挖出发现已报废。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XX花园”的开发商,为上述倒塌挡土墙的建造施工者和所有者,对因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差引起的墙体倒塌负有过错责任,而此过错与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一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挡土墙设计缺陷未予重视;作为“XX花园”的管理者,未发现墙体上部平台贯通性裂缝,消除隐患;在政府发布台风、降雨预警信号后未采取防范措施,加固挡土墙或封闭墙下的危险区域,因此亦有过错责任,也应依法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小车的购买时间及价格,依照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该车的剩余价值为人民币90716.57元[(1-5.75÷15)×100%×147100],其中5.75为使用年限,15为报废年限,147100为车辆全价,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张东亮财产损失人民币90716.57元。
2009年07月0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粤B9XXX8)车辆财产损害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委托案号:【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XX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