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粤BLXXX6)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报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承贵院2009年7月20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号:【2009】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X4号),7月22日收到原告(委托方)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根据贵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对本案所涉车牌号为粤BLXXX6的本田车进行车损评估。鉴定基准日为事故发生日。”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经对涉案(粤BLXXX6)车辆进行了详细查勘核对,及我司鉴定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于2009年7月30日完成评估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1、根据贵院提供送检材料民事起诉状显示:
①、诉讼双方A、原告方:XXX;B、被告方:XXX。
②、诉讼请求:赔偿原告机动车维修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9日10时30分,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粤ZXXX9港汽车在香港向深圳市方向行驶至文XX入境后转弯准备进入深圳市境内时,与直行原告周XX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LXXX6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的轿车严重损坏,由于双方各执壹词,公安机关无法进行认定责任。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弯道让直道”的概念,被告转弯时没有减速避让直行车,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直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粤BLA886)车辆在本案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委托案件序号:【2009】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X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