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大巴(粤BBXXX3)停运损失评估鉴定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承贵院2009年03月31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号:【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25XX号),2009年04月27日我司收到原告(委托方)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至2009年05月11日收齐本案重要资料。根据贵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要求:“对申请方涉案受损的339线路大巴停产运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对贵院提供资料进行了详细核对及市场调查,经我司鉴定小组专业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于2009年5月21日完成全部评估鉴定工作。
一、事件背景:
根据本案件贵院卷宗中提供的下列材料显示:
1、深圳市交警局龙岗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7B0XXX6号)显示: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7年XX月XX日06时00分许,司机徐XX驾驶鲁R/3XXX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XXX)沿XXXX办贝尔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与坂田雪岗大道交叉的十字路口时,该车车头与沿坂田雪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由司机刘XX驾驶的粤B/BXXX3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车主:深圳市XXXX巴士有限公司)(搭载:XX、XXX等人)车身右侧中部发生碰撞,造成XXX、XX、XXX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民事起诉状显示:
①、诉讼双方:
原告方:深圳市XXXX巴士有限公司
被告方:
被告一: XXX
被告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公司
②、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③、诉讼请求:
A、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4950元;
B、赔偿原告停产损失:222139元;
C、赔偿原告代被告支付给伤者的各项费用:163912.26元。(上述3项合计:501001.26元)。
D、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E、要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④、事实与理由(概要):
2007年4月18日,被告一的司机XXX驾驶鲁R/3XXX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XXX道办贝尔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与坂田雪岗大道交叉的十字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原告的司机刘XX驾驶的粤B/BXXX3号牌客车的车身右侧中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上多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一的司机XXX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客车上的乘客进行积极救治,并且进行事后赔偿,但是被告一不但没有进行救治,事后也没有承担任何的责任,原告不得已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A、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4950元。
B、赔偿原告的停产损失:222139元。
根据最高法院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失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失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原告是营运公司,每台车每天从事客运运输,按照出事车辆前三个月的平均收入,每月收入约44427.8元。从2007年4月18日发生事故起至车辆修理好重新投入营运,总共停运了5个月,总计停产损失:222139元。
C、赔偿原告代被告垫付给伤者的各项费用:163912.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