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粤B5XXX8)价值评估鉴定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承贵院布吉法庭2008年XX月25日的司法鉴定委托(案件序号:【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4XX号),2009年1月12日收到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根据贵院委托书鉴定事项:“2008年10月23日晚上,原告将其所有的粤B5XXX8号车辆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原告所有的车辆向被告办理了停车月卡,当晚,原告所有的车辆被盗;对涉案车辆粤B5XXX8的价值进行评估”。我司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核对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对涉案车辆型号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09年XX月2日查勘并收集齐本案重要资料,经我司技术小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论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于2009年02月23日完成全部评估鉴定。
一、事件背景:
1、根据本案件贵院卷宗中提供的案情介绍显示:
①、诉讼方:
A、原告:XX
B、被告: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②、诉讼事实与理由(摘要)
“原告自购厢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粤B5XXX8)从事营运工作,向被告办理了停车月卡,交纳了相关费用。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开设的停车场内,2008年XX月23日晚上,原告将其所有的粤B5XXX8号车辆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原告所有的车辆向被告办理了停车月卡,当晚,原告所有的车辆被盗,事发后,原告就车辆被盗一事向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却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开设停车场提供服务,原告办理了停车月卡,并交纳了相费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尽到基本管理义务,但本案中,原告车辆被盗,开出停车场时,并未出示原告的停车卡,说明被告连基本的管理义务均未履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
A、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购置费用48,000.00元
B、判令被告承担由原告营运损失5,000.00元(暂算至起诉日,实际数额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每日按250元计)
C、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贵院提供的一通二手车交易市场(160)部“收据”复印件。
3、贵院提供一通二手车交易市场(160)部“汽车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4、贵院提供的车架号码:005XXX的车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贵院提供的粤B5XXX8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日期2006年X月25日)。
6、贵院提供的粤B5XXX8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日期2006年XX月27日)。
7、贵院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复印件(3页) |